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7年1月17日、3月1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华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华氏资产”)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银河”)先后签订《业务处理协议》和《补充协议》,就华氏资产与中国银河张杨路营业部之间2004年一笔5000万元委托理财资金清偿事项达成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中国银河重组方案,新成立的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股份”),并计划公开发行上市。
    2、双方同意,以5元转1股作为对价,银河证券通过向华氏资产转让银河股份1000万股权益股份的方式偿还华氏资产5000万元的委托理财资金。权益股份包括收益权、处置权。
    3、银河股份上市后,华氏资产可委托中国银河并在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后将全部权益股份通过证券市场转让。
    如转让价格低于5元/股,华氏资产有权要求中国银河支付实际转让价与5 元/股之间的差额;如转让价格高于5元/股,高于5元/股的转让收益部分双方各得50%。
    4、为保障银河股份顺利上市,未经中国银河书面同意,华氏资产不得在银河股份上市前,以任何形式将其获得的银河股份权益股份转让给协议外的第三方。
    5、除了因银河证券重组需要,中国银河有权在协议签订后的六个月内将银河股份的权益股份转让给国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之外,中国银河要求回购银河股份的权益股份必须得到华氏资产的同意。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