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变更为国有法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1085号文)批准,同意将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药集团)持有的我司18824.81万股国家股性质变更为国有法人股。
    上药集团系我司第一大股东,原持有我司18824.81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9.69%。
    本次股权性质变更后,我司仍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