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2)沪高民一(民)监字第22号)《通知》就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资、合作开发上海市华山路1496号地块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详见2003年8月14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刊登的本公司公告)。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本公司再审申请。对此,本公司将进一步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广大股东的权益。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