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28日对本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3]6号)决定书就本公司1999年12月28日因动迁与大股东签署的4290万元协议没有及时披露,在当年和2000年度报告中也未披露以及2000年3月本公司与另一上市公司签订金额为4亿元额度内的互保协议没有及时披露,同年年度报告中也没有披露该项合同的两个事项作出处罚:
    对本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特此公告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