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麦克林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诉美国麦克林公司、蔡贤修、桂豪杰以及三家美国麦克林公司的关联企业,违约、非法转移资产、欺诈等十二项违法行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美国时间2001年11月19日对该案作出正式判决,判处桂豪杰与四个公司被告负有连带责任,合计应赔偿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二百二十六万二千美元整。并须支付本公司所有的诉讼费用。(详见2001年11月29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南华早报》刊登的公告)鉴于蔡贤修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因此,对蔡贤修的诉讼转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破产法院进行。
    2002年12月13日本公司接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破产法庭书面判决通知,该法院于美国时间2002年12月2日对蔡贤修提出的个人破产案作出正式判决:"根据开庭时所陈述的理由,特此判决原告胜诉,并特此宣告:根据《联邦法典》(USC)第十一条523款(a)(4)。由被告Matthew蔡所负担的$19,380,930的债务不可免除"。
    本公司与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依据上述的两项判决,正积极展开对上述判决的执行程序。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公司最终的获赔金额和获赔时间将取决于执行结果,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