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11月4日收到国家财政部致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企[2002]436号《关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抄送件。
    文件称:同意将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20784.2149万股国家股中的9264.5725万股分别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39928.689万股,其中出让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持有11519.6424万股,占总股本的28.85%;受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3861.5455万股,占总股本的9.67%;受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3364.78万股,占总股本的8.43%;受让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1830.8335万股,占总股本的4.59%;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207.4135万股,占总股本的0.52%。以上股份性质均为国家股。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