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华山路1496号基地开发项目起诉本公司一案( 详见2001年8月31日《上海证券报》、香港《南华早报》刊登的本公司公告。 )我 公司在积极应诉的同时,认真研究了双方在开发该基地过程中所签订的有关协议,认 为本公司在开发该基地的整个过程中是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的, 并已完成 提供地块的义务。据此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 请求法院判 令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并支付尚欠本公司搬迁 安置费及停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法院已于近日正式受理。本案目前仍在 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之中。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