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04年9月22日上午在公司第一会议室(虹漕路41号)举行。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截止2004年9月21日17:00,公司共收到会议有效表决票38张,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8918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8444%。其中,A股股东有效表决票34张,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7408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4662%;B股股东有效表决票4张,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10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78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肖宗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阮国英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进行相互信用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8918257股(其中:外资股15102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其中:外资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弃权0股(其中:外资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有关上述审议事项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04年8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n)上。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国英女士对本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阮国英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备查文件:
    1、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关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3、关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进行相互信用担保的协议。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