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9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2年年报和2002年1月13日将人民币1300万元划到北京友谊辉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事宜,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对本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二、对1300万元划款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公司董事长、现任董事罗钊明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莉珊和杨扶中处以警告。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