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六十条第十二款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对以下诉讼事项予以公告:
    本公司于2000年12月 11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份应诉通知书[( 2000)法一中经初字第753、754、和756号],被告知:
    1、上海银行横浜桥支行于2000年12月5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 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83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26 日 至1999年3月31日)逾期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清偿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人 民币9,601,718.69元,本公司因经济担保作为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2、上海银行横浜桥支行于2000年12月5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 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26 日 至1999年3月31日)逾期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清偿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人 民币4,089,343.29元,本公司因经济担保作为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3、上海银行南浦支行于2000年12月11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 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8月12 日 至1999年1月12日)逾期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清偿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人 民币1143万元,本公司因经济担保作为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对上述三项诉讼事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01年1月12日开庭审理。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