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9月11日就本公司国有法人股权变动情况作了提示性公告。现就该事项再次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03年9月26日致函同济大学,“同意同济大学将持有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科技)的3700万股股份以每股人民币1.8元转让给上海晟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总计6660万元”。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1月21日致函教育部,“同意将同济大学所持同济科技12559.2283(*#$$%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3700万股转让给上海晟地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同济科技总股本仍为27808.9731万股,其中同济大学持有8859.2283万股;上海晟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700万股。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着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公司将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