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就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应收帐款的诉讼事项, 经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下协议,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了(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要求,特作如下信息披露;
    一、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 人民币59319021.4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945695元,共计人民币65264716. 47 元。
    二、被告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偿付原告人民币2000万元;于2001年6月30 日 前偿付原告人民币39797821.47元。
    三、如被告未能按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时付款, 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 部款项(即以人民币65264716.47元为总数减去已偿付的款项)。
    四、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646008元(已由原告垫付), 由 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以上协议执行情况公司将及时作出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