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4年8月12日,本公司公告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签订《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购协议》的有关事宜,集团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未上市流通的150,044,070股国家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22%)全部转让给宝钢股份(以下称“本次转让”)。
    2004年10月26日,本公司公告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
    2004年12月24日,本公司公告了本公司已经就本次转让收悉原审批机关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同意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沪外资委协字(2004)第1954号)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本公司的《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1122号),其分别批准了本次转让。
    本公司于2005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本公司的《关于同意豁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5]25号文),同意豁免宝钢股份因协议转让持有本公司150,044,070股(占总股本的57.2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收购已取得所有政府批准。
    关于本次转让的相关公告可以参阅2004年8月12日、8月27日、10月26日、12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