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4 年8 月12 日公告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事宜, 集团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未上市流通的150,044,070 股国家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22%)全部转让给宝钢股份(以下称“本次转让”)。
    现本公司已收悉原审批机关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同意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沪外资委协字(2004)第1954 号),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同意集团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150,044,070 股国家股转让给宝钢股份。
    此外,本公司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本公司的《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1122号)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集团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150,044,070 股国家股转让给宝钢股份,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本次转让尚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宝钢股份全面要约收购宝信软件的全部股份的义务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宝钢股份增发新股的批准。
    关于本次转让的相关公告可以参阅2004年8月12日、8月27日、10月26日《中国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12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