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 年8 月11 日,本公司收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以下称宝钢集团公司)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公司)的通知,双方于2004 年8 月11 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 宝钢集团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未上市流通的150,044,07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22%)国家股全部转让给宝钢股份公司。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尚需获得如下批准:(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准以及宝钢集团公司向宝钢股份公司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批准,以及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的备案;(2)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本公司投资者变更的批复;(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表示无异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宝钢股份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本公司的全部股份的义务;(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宝钢股份公司用于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增发新股的批准。
    如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宝钢股份公司将持有本公司150,044,07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22%。宝钢集团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宝钢股份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8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