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宝信软件宝信B
    股票代码:600845 90092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 号
    联系电话:86-21-5583588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 年8 月11 日
    特别提示
    (一)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 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宝信软件股份的变动情况。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宝信软件的股份。
    (四) 本次股份转让需获得如下批准:(1)国资委对于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准以及本公司向宝钢股份转让宝信软件股份的批准,以及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的备案;(2)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宝信软件投资者变更的批复;(3)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表示无异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豁免宝钢股份全面要约收购宝信软件的全部股份的义务;(4) 中国证监会对宝钢股份用于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增发新股的批准。
    (五) 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宝钢集团、本公司 指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受让人、宝钢股份 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宝信软件 指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份转让 指宝钢集团将其持有的宝信软件未上市流通的 150,044,070 股(占宝信软件总股本的57.22 %)国家股 转让给宝钢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 指宝钢集团与宝钢股份签署的《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份收购协议》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指宝钢股份签署的《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企华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 号
    注册资本: 4,580,0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0001000454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3220082-1
    税务登记证号:310041132200821
    经济性质: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
    成立日期:1992 年1 月1 日
    经营范围: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钢铁、冶金矿产、煤炭、化工(除危险品)、电力、码头、仓储、运输与钢铁相关的业务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咨询业务,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国内外贸易(除专项规定)及其服务。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通讯方式:通讯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 号,电话:86-21-558358888宝钢集团的股东情况:宝钢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宝钢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徐乐江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欧阳英鹏 董事、党委副书记 中国 中国 否 艾宝俊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何文波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戴元永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赵如月 纪委书记 中国 中国 否 赵昆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马国强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卞恩君 董事、工会主席 中国 中国 否 陈德林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 中国 中国 否 书
    二、本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宝钢股份1,063,500 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85%外,宝钢集团不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前,宝钢集团系宝信软件的控股股东,持有宝信软件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150,044,070 股,占宝信软件总股本的57.22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宝钢集团将不再持有宝信软件的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于2004 年8 月11 日与宝钢股份签署了《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购协议》,本公司将根据该协议向宝钢股份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宝信软件的150,044,070 股国家股,占宝信软件总股本的57.22%。
    2、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 订立时间
    宝钢股份已于2004 年8 月11 日与宝钢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 协议当事人
    宝钢股份和宝钢集团。
    (3) 转让股份的数量、性质和比例
    宝钢集团此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宝钢股份转让其持有的宝信软件的150,044,070 股国家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宝钢股份将持有宝信软件150,044,070 股股份,占宝信软件总股本的57.22%。
    (4) 股份性质变化情况
    宝钢股份为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宝钢股份向宝钢集团受让的宝信软件股份的性质将变更为国有法人股。
    (5) 转让价款及支付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款为基准对价加对价调整数减利息。其中基准对价指经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宝信软件在评估基准日(2004 年6 月30 日)的资产净值的57.22%,对价调整数指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的宝信软件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税后利润乘以57.22%,利息指基准对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付款日至交割日之间的利息。
    支付方式:宝钢股份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基准对价汇入宝钢集团的银行账户。在交割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宝信软件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税后利润的审阅,且(1)如果对价调整数减利息为正数,宝钢股份应将其差额汇入宝钢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2)如果对价调整数减利息为负数,则宝钢集团应将其差额汇入宝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
    (6) 交易的先决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易的实施以下列条件的满足或放弃为前提:(1)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所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已经获得;(2)宝钢股份新股增发完成,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已经全部汇入宝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3)中国证监会豁免宝钢股份履行要约收购的义务;及(4)在交割日之前宝信软件的资产、财务状况、业务经营和前景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及其他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未披露的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协议双方不存在其他安排。
    4、政府审批
    本次股份转让仍需获得如下批准:(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准以及宝钢集团向宝钢股份转让宝信软件股份的批准,以及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的备案;(2)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宝信软件投资者变更的批复;(3)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表示无异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豁免宝钢股份全面要约收购宝信软件的全部股份的义务;(4) 中国证监会对宝钢股份用于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增发新股的批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
    1、宝钢集团持有宝信软件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150,044,070 股,占宝信软件总股本的57.22 %,为宝信软件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宝钢集团将不再持有宝信软件的股份,宝钢股份将持有宝信软件150,044,070 股股份,占宝信软件总股本的57.22%,成为宝信软件第一大股东。
    2、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对宝信软件的未清偿负债均为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营性往来以及宝钢99 债券的应付利息,本公司认为该等负债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并非控股股东无故、超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存在损害宝信软件利益的情形。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宝信软件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3、权利限制情况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没有设定任何质押,也没有发生被冻结或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法律上的障碍,不存在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转让股份过户的情况。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宝信软件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1、本公司营业执照;
    2、宝钢集团与宝钢股份签署的《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购协议》;
    3、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谢企华
    法定代表人
    2004 年8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