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6名,董事吴爱平因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就下述事项作出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向亭林镇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与土地出让方代表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即将签订的合作意向书,该土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根据《上海市土地利用规划》、金山区房地局对该地块的指标和规划,公司拟购买的地块占地约1100亩。根据即将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每亩土地出让费暂定为13万元,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承诺,公司必须在2002年年底前向出让方支付一亿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以享受当年该地块的出让优惠价格。目前,公司已经向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支付了上述预付款项。
    关于本次土地出让的亩数、出让的金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等实质内容,均以双方最终签订的正式的相关协议为准。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决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的授权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土地购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向上海交通银行闸北支行贷款的议案
    公司基于经营需要,决定向交通银行闸北支行借贷流动资金1380万元,贷款期限为六个月,具体内容以与交通银行闸北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公司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对上述事项予以及时披露。在此,本公司特向广大股民致谦!
    特此公告
    
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