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5名。杨国庆副董事长因故委托马申杭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黄锡熊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贝政明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蒋东亮先生主持,经审议,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农业银行闸北支行的《借款合同》。
    公司为了经营生产的需要,拟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进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年利率为5.841%,按季结息。借款日期为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2003年9月1日止。
    表决情况:一致通过。
    公司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对签订该合同的事宜予以及时披露。在此,本公司特向广大股民致谦!
    特此公告。
    
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