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 公室《关于对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建议函》(公司处函〖2002〗 077号),并于2002年5月21日对函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答复,现将《关于对英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建议函的回复函》的全文公告如下:
    关于对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建议函的回复函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贵室公司处函[2002]077号函收悉。对函中提出的规范整改意见答复如下:
    1、在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中,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和上 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分别占用公司资金557万元和105万元。公司与上海轻工控股( 集团)公司和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协商,同意在 6月底之前对上述债务予以清理, 确保在中报前上述两家公司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上市公司为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担保2000万元一事。 情况如下:原 上市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贷款2000万元,于2001年10月29日到期。当时, 上市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不能按时还贷,经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协商,由上海轻 工控股(集团)公司向该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半年,[由英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担保],用于按时归还上市公司的贷款,以避免发生法律诉讼。目前该笔货款 于2002年4月28日到期时已归还。 上市公司为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的担保已 解除。即该担保已不存在。
    上述情况特此汇报。公司将切实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贯彻五分开原则,推进现代 企业制度建设,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OO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