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英雄股份)国家股转让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2001年11月21日与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签订《英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该《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国家股88,871,916 股(占总股 本29.18%)转让给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尚需报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并报国家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正式生效,有关申报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二、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持有“英雄股份”国家股161,157,847(占总 股本52.91%)股。完成此次股份转让后,本公司持有“英雄股份”国家股 72, 285 ,931股(占总股本23.73%)。
    三、本公司与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法人、本公司董、监事及主管人员在此次股份转让协 议签署前6个月内无买卖“英雄股份”上市流通股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    20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