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1月21日获悉;鉴于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上海轻工控 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轻工)将向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农投)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888719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8%), 上 述双方就股份转让报批期间的本公司国家股转让部分股份托管事宜达成有关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了保证本公司国家股股份转让过渡期的工作免受影响, 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 性,上海轻工与上海农投2001年11月21 日签订了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 《股份托管协议》。
    一、托管内容:
    国家股股东代表上海轻工将其持有的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871916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18%)交由上海农投管理。托管期限自上海农投按照《股份 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支付23000 万元之次日起至托管股份依《股份转让协议》之 约定在证券登记机构过户至上海农投名下之日止。托管期间, 上海轻工依然为本公 司该部分国家股的合法股东代表。
    二、委托和受托双方的责任:
    1、上海轻工的责任
    (1)保证所委托管理英雄股份股票的合法性;
    (2)在委托管理期间不得停止该股份的转让事宜,也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者;
    (3)在委托管理期间不向上海农投收取委托标的项下生产的利润。
    2、上海农投的责任
    (1)上海农投负有对受托标的安全性的保证责任,在未获得我集团公司的书面 认可前,不得对受托标的作抵押质押、保证等处置。
    (2)按英雄股份《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产处置行为, 上海 农投应事先知会我集团公司。
    (3 )上海农投承诺承担在委托管理期间所产生的与委托标的相应的经济责任 和法律责任。
    三、托管期间损益的归属:
    在股份托管期限内, 上海农投享有托管股份的投资收益权(包括在股份托管期 限内实际分配的非股票分红及已宣告但尚未分配的非股票分红)。
    在股份托管期限内,上海农投应当视同为托管股份的持有者,就托管股份承担英 雄股份产生的,应由股东承担的亏损。
    本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本次股份托管为国家股股份或有变动性质,该部分股份 的正式转让尚需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2日
    备查文件:《股份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