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6年6月6日,公司2006-021临时公告曾披露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简称"亭林公司")1亿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本公司诉亭林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中院200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追加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6年11月27日,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在2002年9月公司前身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雄集团")与亭林公司洽谈土地出让合作意向之际,正值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农凯集团")与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简称"轻工控股")进行英雄集团的资产重组之际。英雄集团划入亭林公司帐户的1亿元款项并非土地出让之预付款,而是农凯集团为其资产重组进行资金运作通过亭林公司帐户走账的往来款,款项通过亭林公司进入了农产化公司帐户,整个过程全部由英雄集团的财务人员操作。在这一过程中,英雄集团并无向亭林公司支付1亿元土地预付款项的真实意思,亭林公司亦未实际取得该1亿元款项。上述1亿元款项划至农产化公司帐户后虽然又被作为资产重组过程中的部分股权收购资金而划出,但由此使农产化公司完成了对英雄集团的收购并取得15%之股权,故农产化公司系该1亿元款项的实际占用人。由于农产化公司并非公司起诉的被告,而是本院为查明事实而追加进本案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且公司与农产化公司及亭林公司之间分别存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责任,故关于农产化公司是否承担返还责任应另行解决,本案不作处理。
    一中院最终判决公司要求亭林公司返还人民币1亿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法院已查明农产化公司系该1亿元款项的实际占用人,公司决定将通过报案、诉讼等法律途径清欠农产化公司的关联欠款,并视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