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6年6月6日,公司曾公告了公司诉富友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被告”或“富友证券”)出资纠纷案,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入股富友证券意向书”,被告富友证券返还公司投资款344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证监会已于2002年9月核准确认了公司具有被告富友证券的股东资格,公司亦已按约定缴纳了了3447万元出资款,被告在庭审中亦自始至终确认公司系其股东之一。公司的出资虽未经工商登记,仍应依法被认定系被告的股东。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决定不再上诉。
    特此公告。
    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