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会全体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01年4月,公司当时第一大股东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大盈股份(原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58.7234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8.73%)分别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但公司直至2003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公告,之前长达2年半的时间未披露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息。
    鉴于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4.1条、4.2条、7.4.5条的规定。公司原董事会全体成员未勤勉尽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原任十五名董事--黄永昌先生、方华先生、吴爱平女士(亦为公司现任董事)、段克奇先生、顾尧彰先生、周储芬女士、姚庆先生、王鸿新先生、王惠珍女士、刘根成先生、任贤强先生、宋孔杰先生、姜建荣先生、裔学峰先生、周宗涵女士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完善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