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公司国有股拟被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一、近日,本公司接到股东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下称上海轻工)通知,上海轻工已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于2003年11月17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1、根据协议,上海轻工将其所持本公司国有股13204914股按每股3.878260926元价格转让给东方公司,转让金额为51212102元,东方公司受让该等股份后,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55%,将成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仍以2003年6月30日为准,下同)
    2、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轻工还持有本公司国有股1030406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49%,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0月成立,法定代表人:柏士珍,注册地: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亿元。公司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等。
    三、上述股权转让各方没有关联关系。
    四、上述股份转让协议须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有关报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五、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上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