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9月10日以通讯方式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8名,7名董事直接行使表决权,1名董事因出国未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分别继续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华源发展”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公司 下称“建材集团” 互为贷款担保事项,并形成如下决议:
    本公司与“华源发展”、“建材集团”无关联关系,本公司与这二个单位分别作为借款对等担保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公司分别与这二个单位于2001年9月12日及2001年9月27日签订了为期壹年的互保额度均为人民币壹亿元的协议书, 详见2001年9月12日、9月28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 ,协议履行期间未出现逾期现象。
    鉴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同意继续与“华源发展”、“建材集团”互为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仍然分别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多次使用,担保期限均为二年,起止日期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与“华源发展”续订的互为担保协议。须待“华源发展”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独立董事费方域先生和刘向东先生同意上述董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上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