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0日, 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发 表一则《授权声明》,称我向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二项实用新型专利 技术和四项专有技术的排他性独占使用权“所涉及之家用红光治疗仪,系深圳奥沃 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项目,该项目已由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现该申请已进入了专利实质申请 程序。基于此,宋世鹏先生与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家用红光治疗仪项目 的技术转让(许可)严重侵犯了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以上《授权声明》,我郑重声明如下:
    我确曾于1995年8月至2000年1月之间,担任过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裁,并确曾参与过奥沃公司“红光治疗仪”项目的开发研制工作。奥沃 公司并于2000年5月22日(其时, 我已辞去了我在奥沃公司担任的全部职务)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号为00117821.0,发明名称为“红光治疗仪”。 我从《中国专利信息网》上查知:奥沃公司为该红光治疗仪的发明提出如下说明摘 要:“本发明涉及红光治疗仪,由于将传统的带硬质玻璃容器内装滤光液的滤光部 件改为透光反射镜,减少了红光被硬质玻璃容器的反射和去除了滤光液因升温出现 气泡而导致输出功率不稳定,从而提高红光的使用效率和红光输出功率的稳定性。”
    奥沃公司作为申请人的2000年5月22日申请的00117821.0 号“红光治疗仪”项 目,与我于2001年12月26日向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家用红光治疗仪” 专有技术完全不同,更不属于我任职奥沃公司期间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如有雷同之 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本人提请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律师北京天元律师事 务所注意,既然贵公司及贵所上述《授权声明》是基于我转让的专有技术“涉及之 家用红光治疗仪……严重侵犯了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那 么,我的专有技术作为商业秘密,其内容贵公司及贵所从何处得知?又从何判断这 一专有技术的哪些内容严重侵犯了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基 于此,请贵公司和贵所尽快向社会公布我转让给中西药业的关于家用红光治疗仪项 目专有技术的主要内容,并指出我侵权之证据。否则,我将就贵公司及贵所对我本 人名誉权造成的无端伤害,保留提起诉讼的公民权利。
    特此申明。
    
宋世鹏    20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