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公告,本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与宋世鹏先生签署了《 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所拥有的包括家用红光治疗仪在内 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和四项专有技术的独占使用权。
    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沃公司)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天元所)于2002年1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授权声明》, 《授权声明》称:本公司公告转让涉及之家用红光治疗仪,系奥沃公司研制开发的 项目,该项目已由奥沃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现该申 请已进入了专利实质审查程序。基于此,宋世鹏先生与本公司关于家用红光治疗仪 项目的技术转让(许可)严重侵犯了奥沃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于2002年1月21日获知上述事项后,立即着手进行了初步调查, 现将有 关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1、 本公司从《中国专利信息网》上查知:奥沃公司确以申请人身份就红光治 疗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该发明申请日为:2000年5月22日, 申请 号为:00117821.0,公开日为:2001年3月28日,公开号为:CN1288762A。发明人为 宋世鹏、刘喜正。
    2、 本公司同时从《中国专利信息网》上查知:奥沃公司为该红光治疗仪的发 明提出如下说明摘要:“本发明涉及红光治疗仪,由于将传统的带硬质玻璃容器内 装滤光液的滤光部件改为透光反射镜,减少了红光被硬质玻璃容器的反射和去除了 滤光液因升温出现气泡而导致输出功率不稳定,从而提高红光的使用效率和红光输 出功率的稳定性。”
    3、 本公司经仔细查阅了宋世鹏先生向本公司提供的有关其转让家用红光治疗 仪专有技术的技术图纸和相关技术情况说明书后,认为:宋世鹏先生本次向本公司 转让的家用红光治疗仪专有技术的技术原理与奥沃公司发表在《中国专利信息网》 上的红光治疗仪技术原理截然不同。本公司从宋世鹏先生处受让的“家用红光治疗 仪”技术为宋世鹏先生以其个人力量研究出的专有技术(Know-how), 与奥沃公 司申请的发明专利系完全不同的技术,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红光”的提取光源不 同,后者采用的方法比较原始,提取的是灯泡光源,而前者利用的是与灯泡无关的 特殊光源。由于宋世鹏先生是这两项技术的发明人,对于这两项技术的本质区别非 常清楚。对于该“家用红光治疗仪”技术的权属,宋世鹏先生在转让之前,已向本 公司保证其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全部技术的权利,且在该等技术权利上未 设定任何抵押权、留置权和/或第三方权利。因此,本公司于2001 年与宋世鹏先生 签署《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协议》之行为完全合法、合理,不侵犯任何 第三方包括奥沃公司的权利。对于奥沃公司和天元所在未查明事实之前,擅自在报 刊上发表《授权声明》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本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4、本公司将继续关注有关事态的发展,并及时履行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