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六次董事会于2002年1月8日在华晨大厦会议 室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仰融先生主持, 经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 事项:
    一、关于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扩大公司业务范围,并鉴于公司已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政府批文,本公司拟扩 大经营范围,结合本公司原有的经营范围,经扩大后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及相关技术,电子元器件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医疗设备、 保健产品的研发、 制造、销售、经营、医疗服务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上述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经营范围进行修改。
    二、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条款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拟修订《章程》中的下 列条款:
    1、原《章程》第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第八十五条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属下列情形的,不得 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有控制权的, 该等企业与公司的 关联交易;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2、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决议审议与关联董事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协议、交易、 安排等内容时,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董事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上述内容增加后,原章节、条款相应顺延。
    三、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独立董事相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需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在第五章第二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三节独立董事",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除按第五章第一节条款执行外, 还应按本节以下条款 执行,如第五章第一节条款内容与本节以下条款内容不一致,按本节条款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国家法规或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 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国家法规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上市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的一般任职资格:
    (一)熟悉本公司的经营业务;
    (二)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或财务工作经历;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一百一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五名股 东中的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届期满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国家法规或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可行使以下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将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可设副董事长2人。"修改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可设副董事 长2人。董事会人员中独立董事人数根据国家法规或规定设立。"
    上述内容增加和修正后,原章节、条款相应顺延调整。
    四、关于同意爱伦·爱勃斯汀、李王君、陈申三位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五、关于提名宋世鹏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六、关于提名杨建文先生、陈振婷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简历见 附件一);
    七、关于《设立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中关于"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的规定,提议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每年人民 币3--5万元的津贴。
    八、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二)
    九、关于召开二OO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时间:2002年2月8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另行通知
    3、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2001年度向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 万元人民币的 议案(详见2001年8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本公司公告) ;
    (2)关于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同意爱伦·爱勃斯汀、李王君、陈申三位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4)关于审议宋世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5)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条款的议案;
    (6)关于审议杨建文先生、陈振婷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独立董事相关条款的议案;
    (8)关于《设立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9)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授权董事会行使对外借款、资产抵押、担保权限单笔金额不超过公 司净资产50%(不含50%)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01年8月17 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三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11)关于以债权方式受让宋世鹏先生拥有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和四项专 有技术的排他性独占使用权和批准本公司与宋世鹏先生签署相应的《专利技术及专 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01年12月28日及同日在《上海证券 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关于本公司和下属企业上海中西药业制药厂将上海宝石房地产开发经营 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签署相应的《上海宝 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02年1月4日和 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公告和《上海宝石房地产开发 经营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司特别提示,该评估报告中的委估房产1500平方米的加层部分,评估价值1793. 25万元,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提请有关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报告时予以关注。
    4、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2年1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
    5、会议登记办法: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有效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股东帐户及有效 持股凭证,到本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 法人代表资格证 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4)登记时间:2002年1月22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5)登记地点:上海市交通路1515号1003室
    6、注意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自理;
    (2)联系电话:021-56082188351
    (3)传真电话:021-56083743
    (4)邮编:200065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附件一:
    杨建文,男,出生于1952年10月,中共党员
    1979年-1982年就读于上海社会科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7年-1991年就读于上海社会科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8年-1990年就读于美国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发展经济专业
    1982年-1996年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研究室主任
    1992年-1996年任《上海经济研究》杂志社总编辑
    1996年至今任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党总支书记、副所长
    1997年至今兼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专家
    1998年至今兼任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
    1999年至今兼任上海市中都市经济研究所所长
    1999年至今兼任上海市中野资本运营研究所所长
    1997年至今兼任上海市社会哲学科学系列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
    1999年至今兼任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1999年-2000年兼任上海市政府计划委员会"十五"计划研究专家
    1987年至今兼任上海市经济学会理事
    1994年至今兼任中华外国经济研究会理事
    1999年至今兼任上海市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1999年至今兼任上海市生产力学会理事
    2001年至今兼任上海市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振婷,女,出生于1962年12月,注册会计师,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
    1980年-1984年就读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1996年-1999年就读于上海财经大学,获硕士学位
    1984年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
    附件二: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确 保公司股东大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股东
    第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 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推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提物。
    第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 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 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个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 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又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六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所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 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选一 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 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的方式 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麻蝇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事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发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具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大会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二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者大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相同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 可以在董事会收取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 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会议的, 由公司给 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 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五人, 或者少于章程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 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程序自行召集历史股东大会。
    第三章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原则, 按照本章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并将提案的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 持有异议的,要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上午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后选人提名应以书面形式于股东大会前二十条递交董事会, 提名书 应附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便董事会向股东提供资料。
    公司国有股持权人可按其控股比例提名候选董事、监事。公司员工经民主选举 产生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工会提名。社会专家作为候选董事、监事的人数。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结果。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 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 票。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管理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果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会议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六年。
    第四十七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逐 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