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悉: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于2001年12月26日向本公司 国家股股权托管人——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出具了《 反担保函》(以下简称《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药集团为《函》项下的保证人。
    二、《函》的概要:
    就华晨集团为本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事宜,为保证华晨集团追偿权的实 现,医药集团愿以全部自有财产为华晨集团提供反担保。
    三、保证期限:
    自2001年12月26日起至2002年6月30 日或国家财政部正式批准医药集团将名下 本公司股权转让给华晨集团之日,以两者中的先到期之日为准。
    四、保证债权:
    为在保证期限前,华晨集团为本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提供的金额为3.52亿人民币 的担保。
    五、保证范围:
    包括华晨集团为本公司偿还的本金、利息、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 他应付费用,以及华晨集团在本债权项下支付的利息、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六、医药集团并承诺:
    1、在保证期限内本担保不可撤销。
    2、在保证期限内,如本公司贷款到期未能偿还, 华晨集团为其向银行偿还贷 款后,医药集团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