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2月27日获悉: 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2001年12月26日续签了《委托管理协议》。本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与 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于2001年3月16 日签署了国家股 《股权转让协议》和托管期限为三个月的《委托管理协议》(详见2001年3月20日《 上海证券报》),并于2001年6月29日和2001年10月8 日续签了为期三个月的《委托 管理协议》(详见2001年6月30日和2001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
    鉴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将满,而股权转让正处于报批之中,双方于2001年 12月26日续签了《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商定:
    1、在委托的有效期内,医药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6939896股股票(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26.41%)交由华晨集团管理。
    2、委托管理期间为:自协议生效日起六个月。委托管理期间, 如果财政部作 出批准或不批准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决定,委托管理期间则在该决定生效之日 终止。财政部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的,则实施股权转让;财政部不批准股权转让协议 的,则委托管理期间终止,医药集团撤回委托。
    3、委托管理权限:限于所涉股权的管理权。
    4、委托期间的债权债务:华晨集团保证,自接受委托后, 本委托标的项下的 每股净资产以本公司2000年经审计后的年报为准, 如有贬损, 则由华晨集团补足委 托标的相对应份额给医药集团;如有盈利, 则作为医药集团支付华晨集团的委托管 理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