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与宋世鹏先 生签署了《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协 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方概况:
    宋世鹏先生为中国籍公民,男,51 岁, 籍贯安徽, 初中学历, 身份证号码 340402195003100011。历任安徽淮南世鹏商社总经理、淮南朝阳医院董事长、深圳 市广播电视技术中心总经理、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现任 中国物理学会会员,中国粒子加速器学会会员,华中理工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客座 教授,安徽省政协委员、深圳市海斯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宋世鹏先生非本公 司关联自然人。
    二、转让标的:
    转让方(宋世鹏先生)拥有的紫外线发生器、一种新型的集装箱探测设备等两 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证书号393459和385325)的排他性独占使用权;
    转让方(宋世鹏先生)拥有的机器人治疗系统专有技术、多轴放疗系统治疗专 有技术、头部专用伽马刀治疗专有技术、家用红光治疗仪等四项专有技术的排他性 独占使用权。
    紫外线发生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用于生活用水的灭菌消毒和空气净化;新型的 集装箱探测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将通过放射手段用于海关货物的进出关检测;机 器人治疗系统专有技术主要利用机器人6维空间的运动功能, 可以使放射治疗头发 出的射线从任意角度照射,以更容易避开敏感组织;多轴放疗系统治疗专有技术用 于治疗全身各部位的各种实体性肿瘤,精度将高于机器人治疗系统;头部专用伽马 刀治疗专有技术比旧式伽马刀从重量、精度、功能上均有较大幅度提高;家用红光 治疗仪主要用于提高人体红细胞的变形能力和携氧能力。
    三、转让标的的评估价值:
    上述转让标的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根据其出具的长信评报字(2001)319 号《宋世鹏拥有部分的专有技术及专 利技术的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得出总评估值为人民币9050万元。
    四、转让价格:
    本公司受让《协议》项下专利、 专有技术排他性独占使用权的价格为人民币 8493.96万元。
    五、支付方式:
    本公司将以所持有的应收债权共计8493.96万元,作为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具体应收债权情况如下:
对应债务人名称 债权金额(帐面原值) 帐龄 坏帐准备情况上海申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776.57万元 1年以上 未提
上海虹祺房地产有限公司 2842.36万元 1年以上 未提
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00.00万元 1年以上 未提
上海国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62.72万元 1年以上 未提
南京新马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630.00万元 1年以上 未提
上海亚太农用化学集团公司 56.26万元 1年以上 未提
上海中西工贸实业公司 1726.03万元 1年以上 未提
上述债权共计: 8493.96万元
    六、有关陈述和保证:
    转让方(宋世鹏先生)保证其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上述全部技术权利, 且在该等技术权利上未设定任何抵押权、留置权和/或第三方权利。
    本公司保证对用于支付专利、专有技术排他性独占使用权转让价款的应收债权 享有完全的、排他的处分权。
    《协议》双方确认用上述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后续的其他技术共同实施的“癌 症治疗中心”和“红光保健治疗仪”作为本次转让的具体项目。
    七、转让方义务:
    转让方(宋世鹏先生)自《协议》签订日起10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协议》项 下专利、专有技术排他性独占使用权转让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 技术参数、使用说明等。
    自《协议》签订日起30日内,转让方(宋世鹏先生)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协议》项下专利、专有技术排他性独占使用权的转让 内容进行登记备案。
    八、转让方(宋世鹏先生)技术开发受益:
    本公司将利用《协议》项下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开发生产出的设备及产品销 售利润(该销售利润系指本公司对“癌症治疗中心”和“红光保健治疗仪”项目所 运用的设备及产品进行全成本核算所得到的税前净利润)的10%作为技术产品受益 支付给转让方(宋世鹏先生)。该受益作为上述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并进入项目成本。
    本公司在实现收入后,每半年度向转让方(宋世鹏先生)支付一次该技术产品 受益款。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