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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42 证券简称:GST中西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01-10-13 打印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诉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爱使股份)、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投)返还股权转 让款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开庭审理后, 作出 判决。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1年6月26日就爱使股份、 北京国投返还股权转让款纠纷一案向一 中院提起诉讼(详见2001年6月30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上海 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诉请判令爱使股份和北京国投连 带返还本公司出资转让款人民币2600万元及该款自2000年10月6 日至实际清偿日的 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用由爱使股份和北京国投负担。

    一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陈泽萍律师、吴春丽律师, 被告爱使股份委托 代理人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姚敬律师和被告北京国投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李维 国、江芳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一中院经审理后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1 )沪一中经 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称:1、 北京国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本公司款项人民币2600万元及该款自200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 案受理费人民币140010元判令由北京国投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中院缴纳。 该《民事判决书》同时称: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 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未就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而经本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01年10月12日向一 中院征询后获悉:北京国投已就上述判决提交了上诉状。但本公司尚未收到有关上 诉的受理通知书和上诉状副本。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有关上诉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按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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