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0月8日获悉,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上海医药 (集团) 有限公司[原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与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 10月8 日续签了《委托管理协议》。本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6 日签署了国家股《 股权转让协议》和托管期限为三个月的《委托管理协议》(详见2001年3月20日《上 海证券报》),并于2001年6月29 日续签了为期三个月的《委托管理协议》 ( 详见 2001年6月30日《上海证券券报》和《证券时报》)。鉴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已 满,而股权转让正处于报批之中,双方于2001年10月8日续签了《委托管理协议》, 协议商定:国家股股东代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中西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56939896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41%) 交由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管理。委托期限为自该协议生效日起三个月。委托期间,如果财政部作出批准 或不批准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决定,委托管理期间则在该决定生效之日终止。 财政部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的,则实施股权转让;财政部不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的,则 委托管理期间终止,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委托。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