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6月29日获悉,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上海医药(集团)总 公司与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续签了《委托管理协议》,本公 司董事会就上述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与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 年3月16日签署了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和托管期限为三个月的《委托管理协议》 (详见2001年3月20日《上海证券报》),鉴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已满, 而股权转 让正处于报批之中,双方于2001年6月29日续签了《委托管理协议》, 协议商定:国 家股股东代表上海医药 ( 集团 ) 总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6939896股股票(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6.41%) 交由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 理,委托期限为自该协议生效日起三个月。委托期间,如果财政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 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决定,委托管理期间则在该决定生效之日终止。 财政部批 准股权转让协议的,则实施股权转让;财政部不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的,则委托管理期 间终止,医药集团撤回委托。
    本公司董事会提示广大投资者,本次股权委托为国家股股权或有变动性质,该部 分股权的正式转让尚需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