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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42 证券简称:GST中西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诉讼的补充公告
2001-06-15 打印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5月至12月期间,因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燕园)其相关公司向银行等信贷机构借款, 本公司为其进行担 保, 并由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科)法人股87096000股向我公司提供反担保。现将具体担保 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海南燕园是一家注册在海口市文明东路山内花园C1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林东,注册资本:23500万元,经营范围:企业资产管理顾问,公司上市、企业 并购、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咨询服务,企业财务会计业务顾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生物工程的科研业务,化学制药(凭许可证经营),通讯设备的新材料科研、生产和 销售。

    本公司董事会与2000年5月4日, 通过了授权董事长单笔签署人民币叁仟万元以 内(含叁仟万元)的借款额度及担保权限。因海南燕园其相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向银行进行贷款,本公司为其相关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德鸿科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在上海于2000年12月6 日 签署了1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0年12月6日至2001年12月5日,担保金额 为1500万元。担保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偿付责任, 借款单位与本公司无 关联关系;

    (二)杭州华亚实业公司与华夏银行杭州武林支行在杭州于2000年6月30 日签 署了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0年6月30日至2001年6月30日,担保金额为 3000万元。担保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偿付责任, 借款单位与本公司无关 联关系;

    (三)上海申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溧阳南度办事处在溧阳于2000年 9月28日签署了58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0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担 保金额为580万元。担保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偿付责任,借款单位与本公 司无关联关系;

    (四)南通兴川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在南通于2000年11 月27日签署了77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0年11月27日至2001年5月27日,担保 金额为770万元。担保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偿付责任,借款单位与本公司 无关联关系;

    (五)南通兴川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在南通于2000年12 月25日签署了105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0年12月26日至2001年6月26日, 担 保金额为1050万元。担保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偿付责任, 借款单位与本 公司无关联关系;

    (六)杭州华亚实业公司与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杭州于2000年5月7日签 署了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0年6月30日至2001年6月30日,担保金额为 3000万元。担保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偿付责任, 借款单位与本公司无关 联关系。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作为借款单位的担保人,在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能按期还本付息, 由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责任期限自贷款期满后贰年;

    2、在贷款到期前借款方如发生关、停、倒闭,未按时支付利息等情况, 贷款方 有权提前向借款方收回借款本息。借款方不能归还时, 贷款方有权要求提前向担保 方追索贷款本息。

    三、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为海南燕园相关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同时,与海南 燕园签署反担保质押担保协议,即海南燕园以其持有的深圳中科法人股87906000 股 质押给本公司,是可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四、诉讼事项:

    由于“中科系”事件爆发后, 贷款银行认为海南燕园的相关公司不能按时履行 还款责任,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本公司于2001年1 月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要求追索海南燕园的反担保责任,并申请冻结其所拥有的深圳中科法人股。 2001年1月4日、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1 )沪一中经初字第 31、32、36、37、38号裁定书,冻结了海南燕园人民币16848万元或等值资产。2001 年5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海南燕园执行还款义务, 但海南燕园未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截止2001年5月21日,本公司已承担偿付责任6720万元 本金及利息、违约金288.7万元(总担保贷款金额为9320万元),其中, 为杭州华亚 实业公司向华夏银行杭州武林支行贷款承担1450万元担保责任, 向浙江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贷款承担3000万元的担保责任;为上海德鸿科贸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漕河泾 支行贷款承担1500万元的担保责任;为南通兴川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南通支行贷款承担770万元担保责任。为此,我公司于2001年5月30 日向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对海南燕园的反担保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1年6月11日作出了(2001)沪一中执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将海南燕 园名下的深圳中科法人股87906000股过户至本公司名下。本公司声明, 若有关银行 要求本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将继续向海南燕园追索反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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