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鉴于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曾与江苏阳光集团公司 及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本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因未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三方已于近日解除了协议。现就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 集团)拟向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继续转让本公司国家 股的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基于医药集团因其于2000年6月30 日与江苏阳光集团公司及海南禾华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医药集团于 2001年3 月15日分别与江苏阳光集团公司、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了上述股权转让 协议。医药集团现拟将所持有本公司的该部分国家股股权56939896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26.41%)全部转让给华晨集团,并于2001年3月1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及《委托管理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约定:转让价款暂计为10700万元。 股价的确定方式为:每股股 价以人民币2.07元为基准,鉴于本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已发布了预亏公告,为此, 到时将减去本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每股净资产值与1999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 差额,如果总价高于暂计的10700万元,则华晨集团应予补足;如果总价低于10700 万元的,则以10700万元作为转让的最终价格,医药集团多收的部分不再返还。
    二、本次转让的付款条件为:协议签字盖章后,华晨集团即向医药集团预付股 权转让款,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
    三、上述股份转让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不变,医药集团将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 份,华晨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56939896股,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尚需报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正式生效,有关申报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五、华晨集团是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法定住所是 上海市宁波路1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伍仟柒佰叁拾贰万元, 经营范围为:实 业投资,新办各类经济实体,国内商业、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附设各 类分支。法定代表人:仰融。
    本公司董事会将关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报批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