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6_010),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力)因到期未能偿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黄浦支行)525万元借款,被其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要求新生力偿还本息以及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浦支行已就该案进行了有关财产保全。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黄浦法院于2006年三月二十日作出了(2006)黄民二(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项下的原告黄浦支行,被告为新生力和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1、新生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浦支行借款人民币525万元;
    2、新生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浦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26365.50元;
    3、新生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七九支付原告黄浦支行至2006年2月20日的逾期息51523.71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七九计付2006年2月21日至清偿日的逾期息[计算公式:(525万元+26365.50元)*万分之二点七九*逾期天数];。
    4、本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新生力追偿。
    案件受理费36649.45元,财产保全费27159.40元,由新生力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书》同时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浦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