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3月3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6)黄民二(商)初字第920号《应诉通知书》以及相应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起诉状》。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上述《起诉状》项下的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黄浦支行),其负责人为戴行,《起诉状》项下的第一被告为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力),第二被告为本公司。
    《起诉状》称:2005年1月13日,黄浦支行与新生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浦支行向新生力发放贷款人民币525万元 ,借款期限为2005年1月17日至2006年1月16日,年利率为6.696%,按季结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本公司与黄浦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向黄浦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该《起诉状》还称:合同签订后,黄浦支行于2005年1月17日依照合同约定向新生力发放了该笔贷款人民币525万元。借款到期后,新生力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经催告,仍未归还。本公司经黄浦支行催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据此,黄浦支行于2006年2月22日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新生力归还借款人民币525万元。
    2、判令新生力归还期内利息人民币26365.50元、逾期利息51523.71元(暂计至2006年2月20日),以及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新生力及本公司曾就上述到期借款续借和续保事项与农行进行沟通,根据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求,本公司对新生力的借款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银行也坚持要求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后方可放贷。因此,公司四届二十次董事会拟于2006年3月3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继续担保事项(详见2006年1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由于股东大会要在3月31日召开,从而导致借款发生逾期,银行提起诉讼。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