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承诺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集团)曾于2005年10月14日与本公司第三大股东上海天赐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赐福)签署了《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海天赐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股份计12,561,343股(占总股本的5.83%)转让给上药集团[参见本公司2005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收购的提示性公告》等文件(编号:临2005-024)]。
    本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从上药集团处获悉:上药集团已于同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5]127号《关于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经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药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据此,上药集团签署的《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