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0年12月27日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黄浦农行)签署了有关借款担保协议,为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力)向黄浦农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本公司在2001年6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有关公告)。上述借款经多次展续后,目前尚余本金1960万元。
    本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21号《应诉通知书》以及相应的民事诉状副本(以下简称《诉状》)。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诉状》项下的原告为黄浦农行;《诉状》项下的第一被告为新生力;第二被告为本公司;第三被告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
    根据《诉状》反映:2004年8月11日,黄浦农行与新生力就上述1960万元借款续签了有关《借款合同》,并由本公司和康达尔共同为该项借款继续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但2005年7月21日借款到期后,新生力未能依约还款,而本公司和康达尔也未履行相应保证义务。
    据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新生力归还借款本金1960万元以及相应期内和逾期利息;
    2、 判令本公司和康达尔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
    3、 判令新生力、本公司和康达尔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根据有关《通知》,法院将于2005年9月29日正式审理此案。目前,本公司正就有关事项加紧协调中。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