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已收到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5)卢民二(商)初字第35号《应诉通知书》以及相应的民事诉状副本(以下简称《诉状》)。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诉状》项下的原告为民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担保);《诉状》项下的第一被告为本公司;第二被告为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集团)。
    《诉状》称:本公司曾于2002年6月26日与民生担保签订了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民生担保向本公司提供上述借款,用于本公司内部流动资金周转之需要,借款期限自2002年6月26日至2002年9月26日止,利率按中国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民生担保向本公司提供上述借款后,至还款期限,本公司未能向其归还。
    《诉状》又称:2004年3月19日,本公司和上药集团向民生担保出具有关债务确认函,明确本公司承诺于2004年8月27日前还款;上药集团作为保证人,为该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本公司至今未能归还借款,上药集团也未履行相应保证义务。
    据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归还上述400万元借款;
    2、判令上药集团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公司和上药集团承担案件诉讼费。目前本公司正在加紧有关案件协调工作。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