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4)浦民督字第226号《支付令》(以下简称《支付令》)。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支付令》项下的申请人为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支付令》项下的被申请人为本公司和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
    《支付令》称:本公司和张江集团曾于2004年2月18日与中信银行分别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731101银贷字第045001号)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731101银贷字第04500101号)。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本公司提供115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18日至2004年7月31日止,张江集团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中信银行依约放款,但本公司和张江集团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据此,中信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1150万元借款,支付利息401881.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张江集团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本公司正在加紧有关案件协调工作。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