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发出的[2003]深仲撤字第115号《仲裁决定书》,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仲裁决定书》项下的第一申请人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第一被申请人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为本公司。《仲裁决定书》称:2003年8月1日,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诉申请》,称申请人已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就借款事项达成了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为人民币649,018元。
    《仲裁决定书》又称,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提出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仲裁庭作出如下决定:
    (一)撤消本会深仲受字[2003]第751号仲裁案〈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3-022)〉。
    (二)本案仲裁费的一半人民币324,509元由申请人承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24,509元退回申请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