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3-024),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在其为本公司的逾期债务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代为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诉讼费共计84336476.46元后,将本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本公司清偿其代为偿还的上述本息款项。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中院在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后,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了(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3、124和12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项下的原告为申华控股,被告为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华控股合计人民币84337076.46元。
    2、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华控股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4337076.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707756元由本公司负担(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二中院缴纳)。
    《判决书》同时称: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二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