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3-001),本公司因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曹杨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流动资金借款7750万元逾期未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判决本公司偿还本息和逾期利息;担保人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近日,二中院再次向本公司发出(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3号、124和125号《传票》以及相应的三份《民事诉讼状》。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上述《民事诉讼状》项下的原告为申华控股,被告为本公司。《民事诉讼状》称:申华控股已于2003年5月29日为本公司的上述逾期债务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向上海银行归还了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诉讼费共计84336476.46元。申华控股由此获得了向本公司追偿的权利。
    为此,申华控股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本公司归还其人民币84336476.46元。
    2、本公司向其支付利息(自2003年5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万分之二点一计)。
    3、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