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1年7月11日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以下简称深发展)借款1500万元,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
    至2003年3月9日,本公司尚欠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此,深发展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要求本公司和申华控股偿还借款本息。一中院已于2003年3月13日向本公司和申华控股发出(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3号《应诉通知书》。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院于2003年5月15日向本公司和申华控股发出(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称: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发展于2003年5月6日向一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一中院认为,深发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发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征)和财产保全费共计81753.50元均由原告深发展负担。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