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1年12月25日与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总计18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2年3月15日止,上述合同编号为731101-010111、731101-010112。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
    至2002年12月21日,本公司尚欠付本金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中信银行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以及张江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中院已于2003年2月11日向本公司和张江集团发出(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7号《应诉通知书》。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中院在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后,于2003年5月9日作出了(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7号两份《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项下的原告为中信银行,被告为本公司和张江集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合计1600万元。
    2、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信银行逾期息合计51375元及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张江集团对《判决书》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187800元由本公司和张江集团共同负担。
    《判决书》同时均称: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二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