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2-062),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谊药业)在因其代为本公司向银行偿还到期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而获得相应债权后,将本公司以及债务反担保人—民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担保)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本公司清偿其代为偿还的本息和反担保人民生担保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中院于200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并于2003年2月25日作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项下的原告为信谊药业,被告为本公司和民生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信谊药业人民币25367532.81元。
    2、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信谊药业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5367532.81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付)。
    3、民生担保对本公司上述第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生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对信谊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264205.32元由本公司和民生担保共同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二中院缴纳)。
    《判决书》同时称: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二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