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2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第433号《通知》及相应的《民事起诉状》(以下简称诉状)。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诉状项下的原告为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谊药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朱小芳,诉状项下的第一被告为本公司,第二被告为民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担保)。
    诉状称:2001年10月15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普陀支行)签订了一份25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本公司之请求,信谊药业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应信谊药业的要求,民生担保同意为信谊药业提供的上述贷款担保提供反担保,并向信谊药业出具了反担保书。
    诉状并称,上述贷款及另二笔亦由信谊药业为担保人的贷款均于2002年7月到期,但因本公司无力还贷,经贷款人工行普陀支行、信谊药业及本公司三方就还贷及担保事宜进行磋商,已于2002年9月27日达成协议,信谊药业承担连带责任,并为本公司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本公司与信谊药业于同日签署了“偿债合同”,约定信谊药业代本公司偿还债务后即获得对本公司之代偿债权,并有权随时向本公司追索(参见2002年10月15日本公司公告,编号:临2002-054)。
    诉状认为:信谊药业作为担保人已全部承担了偿还贷款的担保责任,本公司应向信谊药业偿还代为偿还的债务,民生担保作为反担保人,应承担本公司向信谊药业偿还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向信谊药业清偿其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367532.81元;
    2、判令本公司向信谊药业偿付其代为偿还的上述本息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的利息(利率:0.02%/日);
    3、判令民生担保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公司与民生担保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信谊药业的律师费用。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17日